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95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简单点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琴路133号1层。
经营者:彭玲。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简单点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简单点贡茶饮品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