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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金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862号
案件名称南昌金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昌金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昌金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桃苑大厦B1座6楼。

法定代表人:谭胜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竹山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罗嵘,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昌金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多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全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主体。

1.案外人LENSTARLTD.在金泰公司展位展示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几件样品,出示了制造商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金泰公司尽到了审核业务。

LENSTARLTD.冒用金泰公司地址,如构成侵权,应由LENSTARLTD.承担责任,原审法院未将其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

2.多全公司在一审法院提起两起类似案件,其在另案(2017)粤73民初4403号案件中,将制造商案外人宁波君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柏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而本案中,君柏公司提供了专利证书及《提供产品展示的说明》,一审法院未追加君柏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导致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认定错误。

(二)在(2017)粤73民初4403号案件中,君柏公司确认其制造的一件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完全一致,二审法院对该案庭审笔录未予调取,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三)金泰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1.金泰公司已经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君柏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专利证书,明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可以证明金泰公司不可能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权,二审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未予认定错误。

2.由于君柏公司与金泰公司存在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故君柏公司向金泰公司或LENSTARLTD.免费提供了用于展示的产品,没有转账记录符合情理。

二审判决以未提供合同、票据等为由,错误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四)二审判决认定金泰公司从事制造行为并无证据,且与该院另案认定相矛盾。

(五)二审判决认定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错误。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多全公司以金泰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金泰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LENSTARLTD.、君柏公司,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从本案多全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金泰公司的主张来看,本案不属于金泰公司主张的“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主体”的情形。

根据本案中的公证书等证据,www.chinesegt.com网站首页显示“LENSTARLTD.”,与前述在金泰公司展位上取得的名片中显示的公司名称一致;

在网页中的“联系我司”中显示的办公地址,与金泰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一致,网页中的工厂地址、电话、邮编及电子邮箱地址与在前述名片中记载的相应内容一致。

并且,根据多全公司提交的该网站的ICP备案信息及金泰公司2017年度报告,该网站的主办人及负责人系金泰公司股东之一雷霖,网站名称为“金泰能仕”。

金泰公司虽主张LENSTARLTD.系盗用其公司地址信息,借用其展销位置进行许诺销售,却不能提供LENSTARLTD.公司的准确信息,有违常理。

尤其是,金泰公司通过前述网站,对外宣称其生产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产品。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认定金泰公司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金泰公司虽提供了君柏公司出具的说明,但是,不能提供与君柏公司之间的交易或其他往来凭证予以佐证,仅凭该份说明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君柏公司提供。

(2017)粤73民初4403号案件中的当事人、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信息等情形与本案不同,原审法院未调取该案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和结论。

金泰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金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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