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46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火迪五金交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八号。
经营者:王光涛。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区火迪五金交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青白江区火迪五金交电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