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44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
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润华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至郑家镇中段路南(东邱村)。
投资人:张红伟。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润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润华加油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