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61号原告:肖学宇,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兰,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宇,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本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民委员会福德路九间街13号首层之一(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肖学宇与被告广东本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改进出风方向的空气加湿器,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年*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学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71元,减半收取计300.86元,由原告肖学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