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4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先正达(济南)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经济开发区力源街东端。
法定代表人:丁绍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臣,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SYngentaParticipationsAG)。
住所地:瑞士联邦巴塞尔希沃兹沃德里215号。
法定代表人:约阿希姆•霍夫曼,该公司高级商标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戴科特,该公司植保业务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志,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臣,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先正达(济南)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先正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正达参股公司)、一审被告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先正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为肥料,先正达参股公司持有的第1785288号“先正达”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除草剂、杀虫剂”等,二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第1类和第5类,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
涉案商标在肥料领域没有知名度,不存在肥料和农药混淆的情况。
一、二审法院未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而从销售渠道和消费者角度进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先正达参股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均未显示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无形资产包含涉案商标。
先正达参股公司的商标和商号没有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商标侵权损失。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和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济南先正达公司不承担赔偿及相应的责任;
一、二审及再审的费用均由先正达参股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商品“肥料”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草剂、杀虫剂”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并非唯一依据。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除草剂、杀虫剂”等,被诉侵权产品为肥料,虽然二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分属两个不同类别,但“除草剂、杀虫剂”和“肥料”均用于保护和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并且在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济南先正达公司将“先正达”突出使用在肥料外包装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故一、二审法院认为“除草剂、杀虫剂”和“肥料”构成类似商品,济南先正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济南先正达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先正达参股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济南先正达公司关于审计报告未显示涉案商标,先正达参股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损失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济南先正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先正达(济南)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