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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俊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39号
案件名称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俊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俊钦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山虎村。

法定代表人:黄蔚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俊钦,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俊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2017)湘0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俊钦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宋俊钦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俊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宋俊钦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宋俊钦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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