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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新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36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新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新卓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36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新卓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7号办公楼1层7-03(东亚上北中心)。

经营者:潘积慧,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新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新卓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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