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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岩张弓塑胶有限公司、江门市辉捷塑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108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黄岩张弓塑胶有限公司、江门市辉捷塑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黄岩张弓塑胶有限公司;江门市辉捷塑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4108号之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黄岩张弓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张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杨益,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辉捷塑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前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黄岩张弓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辉捷塑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黄岩张弓塑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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