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西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建,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