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0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永润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东风路滨河家园3—4号门市。
经营者:胡永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永润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