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贺州手中之宝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38845号
案件名称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贺州手中之宝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贺州手中之宝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8845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贺州手中之宝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沙田镇新街(玉田圩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家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切标,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州手中之宝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州手中之宝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