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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秦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2130号
案件名称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秦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秦伟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130号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世爽,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伟伟,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济宁市任城区双收名酒坊。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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