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74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E。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赤尾村四坊**404会信用代码×××Q06。
法定代表人:赵楚洪。
被告: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之窗花园**21-C会信用代码×××377。
法定代表人:赵楚壕。
被告:赵楚洪,男,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iv>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赵楚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201720898999.5),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除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