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01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轩,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具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经营者:刘爱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轩、贵阳市观山湖区名健灯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