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212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诚嘉悦日用品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粤宝工业区****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4XLW7Q。
经营者:许俊辉。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诚嘉悦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诚嘉悦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诚嘉悦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