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630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
该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洪,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露,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新区芳草华东副食店,,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敬东。
被告:成都百家优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div> 法定代表人:艾宝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成都高新区芳草华东副食店、成都百家优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新区芳草华东副食店、成都百家优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