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1174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慧姝,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洪端家电维修,住所地:梁山县大路口乡三角花园北200米路东“洪端家电维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7Y。
经营者:戚洪端,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洪端家电维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