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52号原告:尤广国,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地址: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华源科技创新园**A4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P。
法定代表人:陈红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广国诉被告智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广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尤广国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