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072号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珍,系该司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麟,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欣颖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太成村。
法定代表人:朱树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欣颖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