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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旺盼、苏州工业园区佩拉斯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91民初4213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旺盼、苏州工业园区佩拉斯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旺盼;苏州工业园区佩拉斯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421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旺盼手机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94MA1NBGGPX3。

经营者:顾盼盼,女,汉族,1987年3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佩拉斯通讯器材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跨南路**锦丰泰盛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D。

经营者:简爱青,男,汉族,1981年9月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旺盼手机店、苏州工业园区佩拉斯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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