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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洪梅办柜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509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洪梅办柜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南安市洪梅办柜鞋服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09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洪梅办柜鞋服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六都街。

经营者:杜天生。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洪梅办柜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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