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8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珠,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1096971。
被告:曹武丰,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大十字地下商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武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