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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杰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郑州云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439号
案件名称绿杰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郑州云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绿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郑州云雀食品有限公司;思南县山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439号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杰路。

法定代表人:王积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云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蒋浩,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云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靳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思南县山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山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郑州云雀食品有限公司、思南县山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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