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439号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杰路。
法定代表人:王积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云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蒋浩,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云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靳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思南县山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山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郑州云雀食品有限公司、思南县山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