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陆路****。
法定代表人禹锺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妙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人平湖市森格贸易有限公司、凌平、张丽婷、孙水红、凌雪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浙0402刑初223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自诉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402刑初223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