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万鑫商城欧衣尚女装店,,住所地:焦作市经营者:赵小改,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郑珊珊,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万鑫商城欧衣尚女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