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8号原告:刘强,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被告:深圳欧帝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天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4。
法定代表人:田虎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深圳市。
原告刘强与被告深圳欧帝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2××××.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