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62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客来福综合门市景芝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北景芝村景中路北段西侧。
经营者:王增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客来福综合门市景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