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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增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67号
案件名称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增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增源;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67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琼,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增源,男,200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开发区。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增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张增源立即向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2.判令张增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之后,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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