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初5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县百汇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城南街**iv> 法定代表人:黄玉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容县百汇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容县百汇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