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0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里县购意思便利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
经营者:罗奇富。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里县购意思便利店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