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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生与金牛区奇货居工艺礼品经营部、金牛区匠语工艺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423号
案件名称李学生与金牛区奇货居工艺礼品经营部、金牛区匠语工艺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学生;金牛区奇货居工艺礼品经营部;金牛区匠语工艺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23号 原告:李学生,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烨,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奇货居工艺礼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荷花池广场东一区2楼C排4号。

经营者:杨剑君,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匠语工艺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区2楼C6号。

经营者:杨剑君,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学生与被告金牛区奇货居工艺礼品经营部、金牛区匠语工艺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生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奇货居工艺礼品经营部、金牛区匠语工艺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学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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