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3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乐鑫诚数码配件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新华强电子世界**H3B031。
法定代表人:刘清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乐鑫诚数码配件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乐鑫诚数码配件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