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60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欧丽诗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站西桥西街**附**。
经营者:钟廷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欧丽诗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