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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陈福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265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陈福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陈福山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65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福山,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陈福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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