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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石狮市联印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简尚领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石狮市联印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简尚领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石狮市联印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简尚领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0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联印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兴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G4782A。

法定代表人:王清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简尚领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大仑育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TTNR93。

法定代表人:王志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石狮市联印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简尚领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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