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7号原告:蒋运红,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步者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G。
法定代表人:金福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运红与被告深圳市爱步者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蒋运红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运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