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21号 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办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XHK6C。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泽,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香皖餐饮店科创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科创·和谐盛世21幢101室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TC6GD7D。
负责人:王习宝,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在中,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县香皖餐饮店科创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