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209号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新派塑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惠民路**/div>法定代表人:章慧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新派塑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