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高新区万鑫商城爱饰界饰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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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万鑫商城**经营者:张现宁,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焦作高新区万鑫商城爱饰界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始)共计1万元。
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