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初5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玉清,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玉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蓝玉清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