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66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佳任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二层。
法定代表人:唐某1。
被告:新干县子豪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东源箱包基地第**。
法定代表人:邓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佳任福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新干县子豪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