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30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鹿角巷奶茶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附**(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浩然。
第三人:南京昌至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凤展路******/div>法定代表人:谢先国。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鹿角巷奶茶店、第三人南京昌至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鹿角巷奶茶店达成调解,现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鹿角巷奶茶店负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