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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小汉镇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6知民初53号
案件名称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小汉镇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广汉市小汉镇美宜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53号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小汉镇美宜佳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新兴村**。

经营者:曾令军。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小汉镇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广汉市小汉镇美宜佳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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