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9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附**25-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6499891W。
法定代表人:林增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