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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壹點點鲜泡奶茶铺、程万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88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壹點點鲜泡奶茶铺、程万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壹點點鲜泡奶茶铺;程万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88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壹點點鲜泡奶茶铺。

住所地。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iv>经营者:程万庆。

被告:程万庆,男,汉族,194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息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壹點點鲜泡奶茶铺、程万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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