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9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毅,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毅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2020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毅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