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63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美肤站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地库**0032、0033(相连相通)铺。
经营者:周元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美肤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在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起诉之前,被告已于2020年6月3日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