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1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赛博迈特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赛博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08415E。
负责人:陈力隽,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柱维电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桥广场**裙楼第**A19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M21D1B。
经营者:王忠伟,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赛博迈特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柱维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