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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赛博迈特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515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赛博迈特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重庆赛博迈特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柱维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1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赛博迈特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赛博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08415E。

负责人:陈力隽,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柱维电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桥广场**裙楼第**A19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M21D1B。

经营者:王忠伟,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赛博迈特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柱维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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