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1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佳福日用品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塘尾村下塘尾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L69056427R。
经营者:朱金平,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
原告:朱金平,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分田,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家家福日用品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田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11FR2B。
经营者:刘青香,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生。
被告:曾建锋(系刘青香的丈夫),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生。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辉,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佳福日用品厂、朱金平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家家福日用品厂、曾建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佳福日用品厂的经营者朱金平、原告朱金平及二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冷分田,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家家福日用品厂的经营者刘青香、被告曾建锋及二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辉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期间,原告朱金平口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平撤回起诉。